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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相关部门规章将“六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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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海关总署在官网上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本来想研究下修订的具体内容,但发现这次海关总署同期发布的《修订说明》写得特别全面。于是我用改写的方式进行了学习,比原文更简洁些。

 

想看原文的,可以看海关总署官网如下栏目。

 

 

1、部门规章六合一

 

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现行海关监管依据(部门规章)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6.《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

12.其他

 

本次征求意见稿对前六部规章进行了整合。这六部规章,最早的实施于1989年,最新的修订发生在2018年。单看历史跨度,也确实需要修改了;再看名称,也是没必要分割得那么碎;更何况,关检合并都这么多年了,法律规定也该融合了。

 

 

整合内容:

1.解决原规章内容交叉重叠、规则标准不一、程序流程滞后、操作适用不便的问题。

2.将分散在六部规章中的申报、检疫、验放、特殊情况处理等规定,按照口岸“申报—查验(含检疫检查)—处置”的通关流程重新布局。

3.六部规章共计126条、13700余字,整合后的《征求意见稿》共6章、39条、4000余字,篇幅大幅精简。

 

2、明确申报属性

 

相关条款:第9条【申报主体】、第10条【通道选择】、第30条【书面申报手续】

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行李物品申报按照国际通用的“红绿通道”分类通行,要求进出境人员在申报台等指定地点向海关“书面申报”。进出境人员未“书面申报”的,视为已通过“行为申报”向海关报明没有携带属于书面申报范围的物品。

 

3、整合规章人员适用范围

 

相关条款:第33条【作业现场秩序】、第31条【过境人员中转】、第32条【过境人员进境】

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规定“进出境人员”包括进出境旅客、运输工具服务人员等。同时将非进出境人员(如地勤人员、服务人员等)、过境人员中转、进境人员等相关人员也纳入规定范围。

 

4、整合书面申报要求

 

相关条款:第11条【进境书面申报范围】、第12条【出境书面申报范围】

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区别进出境,对申报作出具体要求:

出境:包括“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境物品超出限额、限量要求或者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的”等7类情形。

进境:在出境书面申报基础上,增加了“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等3类单向管理的情形。同时,将携带禁止类物品列入进出境书面申报范围。

 

5、融合处置措施

 

相关条款:第22条【截留】、第23条【检疫处理】、第24条【暂时存放】、第25【特殊时限】、第26条【退回】、第27条【放弃】、第28条【放弃、逾期及无人认领物品处置】

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将原先分散在六部规章中的申报、检疫、验放、特殊情况处理等规定,按照口岸“申报—查验(含检疫检查)—处置”的通关流程重新布局。其中处置部分在各条款中分别予以规定。

 

6、特殊人员与特殊区域

 

相关条款:第33条【特殊规定】

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对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人员、非居民长期旅客(含常驻人员)、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回国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华工作海外科技专家、我驻外使领馆人员等特定人员作出指引规定。

 

7、申报和查验方式

 

相关条款:总则、第13条【书面申报手续】、第10条【通道选择】,第15条【查验时间和场所】、第4条【办理人员】、第19条【海关封识】

主要内容:明确电子数据与填报纸质单证具有同等效力,明确海关可以申报台以外地点接受申报,海关可以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查验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时间和场所,将进出境人员委托办理业务的范围由原来的申报纳税扩展为全部通关业务。

 

8、固化成熟经验

 

相关条款:第33条【作业现场秩序】、第16条【查验前声明】,第35条【特殊规定】

主要内容:

防范关员排班、设备布局、查验图像等海关工作秘密泄露,加强重要、敏感岗位关员的隐私保护,避免现场查缉作业被随意拍摄传播引发不良社会影响。规定查验过程中易损毁、易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携带人应当在查验前主动声明。明确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护照等证明文件,避免现场执法被动。

 

9、增加处罚条款

 

相关条款:第34条【处罚】

主要内容:规定进出境人员拒绝配合海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海关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0、基于公众利益调整权责分配

 

相关条款:第4条【办理人员】、第29条【分运行李办理时限】

主要内容:规定进出境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同行成年旅客向海关办理行李物品进出境手续,维护“低龄学童”等特定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了分运行李运输必须人员先进境、行李物品后运进的规则,将“自旅客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运进”的起点限制扩展为“自本人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结海关手续”。

 

11、与关税法的衔接

 

相关条款:第5条【监管征收原则】、第20条【征税】、第11条【进境书面申报范围】

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重新确立了物品税收征管原则,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关税,进境物品关税简易征收办法和免征关税数额由国务院规定。目前,进境物品税款征收办法仍在制定过程中。《征求意见稿》指引性条款实现与进境物品税款征收办法具体征管规则的衔接,并明确“携带超过规定免税数额物品的”申报义务。

 

12、与国境卫生检疫新法衔接

 

相关条款:第11条【进境书面申报范围】、第12条【出境书面申报范围】第23条【检疫处理】。

主要内容: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明确申报情形包括“携带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的”“携带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物品的”,融合动植物检疫相关规则,将卫生处理和除害处理合称为“检疫处理”。

 

13、关于未承接的部分

 

 

1.规章:第一条中7-11的部门规章,经评估需要整体继续保留在实体内容和程序要求方面的特殊规定,因此未纳入本次合并修订范围,由《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特殊规定】第一款第(二)项作指引规定。

 

2.其他物品:根据《海关法》规定,物品分为“行李物品”“寄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求意见稿》监管对象为“行李物品”。原规章中的“尸体骸骨”“自用安家物品”等归入“其他物品”,按照现行规定实施监管。

 

3.暂时进出境物品:原规章规定“照像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等物品可以暂时进出境,但伴随经济社会发展,上述商品已不存在现实需求。另外,执法实践中对旅客携带的高价值商品,如文物、艺术品等,均按照货物担保放行实施管理。据此,《征求意见稿》第14条【复带进境物品】仅保留“暂时出境物品复带进境”单向路径。

 

 

作者:赵晶律师

 

 

11月15日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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