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中的“特殊关系”栏怎么填写?
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有一项看起来很不起眼但又非常重要的项目,这个项目的特点是报关企业无法判断,这个需要收发货人多部门合作才能正确填报的项目就是——“特殊关系确认” 栏。
一、报关单 “ 特殊关系确认” 栏的来源
报关单中的特殊关系栏目源于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在这个公告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进行修订过程中新增的栏目。其设置本意是在提醒进口货物收货人对申报价格尽关注的义务,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的要求如实申报。
二、特殊关系范围
对于特殊关系的范围,在《审价办法》中有如下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在一般的报关企业中,一旦碰到收发货人未能提供特殊关心状况,则都会主动告知收发货人根据《审价办法》第十六条进行判断。至于收发货人是否会判断,或者当收发货人向报关企业寻求相关指引协助时,则可能碰到更多难题。
那么,准确判断这八条的范围,则至关重要……
三、特殊关系范围解读
下面,就让果子带着大家用最简单直接的方式对特殊关系范围进行逐条解释: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都是两家法人企业之间的交易,企业与企业之间显然不存在家族关系,这也就意味着本条款是指双方企业实控人之间的关系。在习惯上同一家族应当包含血亲和姻亲。
血亲。通常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民法典》中的直系亲属一般是指直系血亲,是指自己的父母和自己的子女上上下下的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前面是自然血亲,原则上还有拟制血亲的范畴,就暂时不展开说了。
姻亲。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通常认为在同一家族成员控制的企业之间进行进出口交易,可能基于血缘关系而导致成交价格的异常。如:老公控制的境外公司向老婆控制的境内公司销售一批货物,这个价格似乎普通人盲猜都是不会正常,不过要以事实为准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运用海关AEO认证标准中的一个词就很明白了,那就是 “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这里有两个词必须明确:
高级职员。是指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所谓 “高级”是指岗位级别较高或虽岗位级别不高但具有决定性权限,可利用自身职位对公司决策,尤其是价格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职位,如: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同级别岗位。
董事。是指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
运用本条款的基础上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是 “互为” ,相互控制或影响对方公司基础上进行的交易。由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工作,当其以合同相对人的地位与其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其他交易时,就难免牺牲公司利益而使其个人获益,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其含义即是如上所述。
(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在第(三)(四)(五)条中都提到了各方之间的控制关系,那么何为控制呢?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占有对方超过50%的股份或者该部分股份的资本,当然这个股份应当是具有表决权的,这部分资本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均足以达到通过该权限的拥有而对进出口货物价格进行干预的可能性。
在实际工作中,控制一家公司的方式还有很多,如:自己担任普通合伙人、其他股东担任有限合伙人,代持部分股东的股权,获得部分股东将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与部分股东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对特定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等方式。
如香港B公司是某A央企的全资子公司,则A控制B,A公司由B公司进口产品的价格,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不确定。还有,间接控制也是控制,上一段列举了很多间接控制的案例了。
(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如A央企旗下拥有两家全资子公司,香港B公司和内地C公司,B公司和C公司的交易完全可能受到母公司A的影响而异常。
(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如A公司出资51%,B公司出资49%,共同成立C公司,作为C公司股东的A公司和B公司之间交易,完全可能因为其在C公司的运营补偿而异常。
(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这个条款适用于上市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当某人拥有超过5%上市公司股权时,股票还要停牌呢。因为西方发达国家,由于股权分散,持股超过5%的股东,实际上就是大股东了,他们对公司具有较强的影响力,所以,持股5%以上的股东,绝对是属于上市公司内部交易的知情人员。
股权的持有比例,除了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以外还要根据多方信息进行印证,别小看5%的持有比例,已经在上市公司中很有话语权了,其所控制的公司与该上市公司的交易很有可能出现异常因素。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与前述第(二)条基本相似,只是第(二)条是互为高级职员,而本条款没有强制相互作用关系。
(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可见同一合伙成员之间具有非常紧密的利益关系。
(九)代理、经销或者受让关系
如果交易双方并不是传统的买卖关系,而是相互代理、经销或者受让关系,也适用于本款。如境内A公司是跨国企业B的中国独家代理,在境内销售B公司产品而仅赚取佣金,B公司对A公司的销售行为、销售范围、销售对象、赚取佣金等进行了相应限制,则视为存在特殊关系;如果该代理关系仅是获得销售权而无其他可能影响价格的附加控制条件,则可视为无特殊关系。
仔细检视这八个条款可以发现其排列顺序具有一定规律可言,即排序越靠后则判断特殊关系的过程越复杂,这也使得特殊关系确认更困难。
四、特殊关系确认程序提示
通过前述解读,想必大部分的报关企业和收发货人关务人员都无法准确对特殊关系与否进行判断,这时果子建议如下:
第一,报关企业永远不要替收发货人对特殊关系进行判断,否则将会承担未尽合理审查的不良后果;
第二,收发货人关务人员要预留足够的时间对报关单各项进行确认,切忌为了节约时间而盲目填报;
第三,将《审价办法》通过公司采购部门向法务部门进行确认,以法务部门的答复为准;
第四,如仍无法确认特殊关系,则可提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包含特殊关系在内的完税价格相关要素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下列海关事务申请预裁定: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二)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
(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前款所称“完税价格相关要素”,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佣金、运保费、特殊关系,以及其他与审定完税价格有关的要素。
五、法律后果提示
先看一份某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洲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拱香关缉违字〔2022〕XXXX号
当事人:珠海XX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商事主体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人代表为(略)
(一)未如实申报与境外供货商存在特殊关系
2018年3月13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从美国进口“平板吸波棉”等商品共212票货物,未能如实向海关申报公司与境外供货商存在特殊关系,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经计核,上述212票货物价值为人民币6004604.53元,其中27票报关单货物价值人民币977766.15元,185票报关单货值人民币5026838.38元。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四)、(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27票报关单特殊关系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由此行政处罚案例可见,报关单上 “特殊关系确认” 栏不能填错或者应填报而不填报,否则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带来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