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税号前六位与原产地证不一致能享惠进口吗
截至2024年8月,我国已与29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22个自贸协定(以下简称FTA),与自贸伙伴的贸易额占我国对外贸易额的三分之一左右。这些自贸协定的签署有助于消除贸易壁垒,稳定外贸规模,为中国及其贸易伙伴带来实实在在的收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由于种种原因,让进口企业在享受FTA带来的关税优惠时经常遇到一些障碍,其中一项常见的问题是:出口国出具的原产地证书上体现的HS编码与实际进口时申报的税号完全不一致,不符合相应原产地管理办法的特定要求,导致进口企业不能享受相应的关税优惠。
今天笔者将和诸位一起通过一个实例,了解如何利用海关政策红利解决这一难题,为企业享受进口关税优惠提供参考路径。
01案例背景
2021年初国内某外资企业(简称D公司)打算从马来西亚进口一批塑料零部件,用于国内成品的生产组装。
首次进口该塑料零件前,D公司咨询该商品归类,翔威关务工作室小组成员接到产品资料后认真沟通讨论,认为其进口后直接用于成品组装,报验状态具有专用零件特征且不在十六类通用零件排除范围内,因此建议企业按零件归入税号8538.9000项下。
同时工作室成员查到该零件从马来西亚进口,可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享受零关税进口。
D公司收到工作室建议后让国外供应商出具HS编码前六位为“853890”的原产地证书。但出口方认为其生产的商品为塑料制品,应按材质归入税号“3926.90”,不同意D公司的要求。
为保证客户能正常享受关税优惠进口,工作室帮助D公司向所属海关申请归类预裁定,海关最终出具归类预裁定税号为“8538.9000”,证书编号R-2-3300-2021-0014。
D公司将中国海关预裁定证书发给马来西亚出口商,最终当地海关同意出具前六位税号“8538.90”的原产地证书,货物自2021年7月开始陆续以零关税享惠进口。
然而就在D公司以为从此可以高枕无忧享受海关关税红利时,2023年4月该供应商一票进口商品到港后,报关员正常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发现国外提供的原产地证书上体现的HS编码又变成“3926.90”,与2021年海关出具的归类预裁定、将要进口清关申报的税号完全不同,这将直接导致了该批货物企业无法顺利获得应有的关税优惠并产生经济损失。
D公司即刻联系发货人与当地海关沟通,马来西亚海关表示虽然2021年暂时接受了中国海关的归类预裁定税号,但后续还是认定该商品应按材质归入39章,因此出具的原产地证书体现的HS编码为“3926.90”。
这将意味着从2023年4月起,D公司从马来西亚进口此商品将无法享受优惠协定税率零关税进口,大大增加了其关税成本。企业再次找到翔威关务工作室,表示其当年关税成本预算已向总部提交无法更改,希望工作室能帮忙解决难题。
工作室接到企业给的难题时也是忧心忡忡。问题的核心在于,进出口国双方海关认定的商品编码完全不同,如何能在出口海关出具的原产地证书HS编码与进口申报税号完全不一致的情况下,帮助企业享受海关关税优惠红利?
02工作过程及解决方案
(一)工作过程
为保证企业正常生产,工作室第一时间帮助企业向海关申请“担保放行”模式清关提货,同时告诉企业在问题没有明确答复之前,后续进口的同一商品暂时均按“担保放行”模式向海关申请清关放行,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与此同时翔威关务工作室的小组成员对此票货相关资料信息进行了详细的核对工作,确保原产地证书上的信息内容无误,并且与实际进口货物数据匹配比对。核对信息无误后,帮助D公司重新向海关提交了一份详细的产品说明资料,补充证明货物的真实情况与进口申报的HS编码一致,进口报关单商品编码申报无误。
同时积极与现场海关进行沟通,了解有无相关特殊红利政策,希望能通过合理合规的方式为企业解决难题。
(二)解决方案
经现场海关反复确认并上报上级海关部门审批,终于在2023年底得到海关答复,认定该商品进口符合“海关原产地优惠协定项下HS编码不一致情况的特定条件”——该商品为东盟成员国生产出口,无论出口方出具的原地证书上体现的税号“3926.90”,还是进口商按海关归类预裁定申报的税号“8538.9000”,都可适用东盟协定税率零关税进口,且根据海关总署2019年第136号公告相关内容,两个税号都适用同一原产地标准,因此最终现场海关同意D公司按优惠协定税率零关税进口,节约进口关税成本近十万元。
上述案例过程中,不仅帮企业有效节约关税成本,提高进口货物通关效率,同时也是一项充分利用海关红利的贸易便利化举措,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的享受海关关税优惠红利。此次事件的成功解决为企业带来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同时,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后续面临类似的问题提供经验参考。同时也希望通过此案例能为其他企业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提供一些借鉴和帮助,为促进我国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出一份绵薄之力。
转自杨维娜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