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机械设备进口清关价格质疑与价格磋商知多少?
企业向海关申报以后,有时会收到海关价格质疑书,随之启动价格质疑与价格磋商程序。下面将详细讲解海关价格质疑与价格磋商。
01 价格质疑程序
企业:在什么情形下海关会启动价格质疑程序呢?
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四十四条规定,海关在两种情形下会对申报价格提出质疑,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将质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
1、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
2、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
企业:收到《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应该怎么办呢?
海关: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
企业:如果无法在5日内提供材料该怎么办呢?
海关: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前款资料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02价格磋商程序
价格磋商通知书
Q:什么是价格磋商?
A:价格磋商,是指海关在使用除成交价格以外的估价方法时,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与纳税义务人交换彼此掌握的用于确定完税价格的数据资料的行为。
Q:开展价格磋商有几种情形?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后,在三种情形下,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
1.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的。
2.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的。
3.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四十六条规定, 海关经过审查认为进出口货物无成交价格的,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经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四十一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Q:开展价格磋商后该怎么做?
A:海关应当依法向纳税义务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纳税义务人在海关规定期限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的,海关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记录表》。纳税义务人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与海关进行磋商的,视为其放弃价格磋商的权利,海关可以直接使用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四十一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Q:价格磋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A:价格磋商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各自掌握的与被估货物有关的各种价格资料、产品信息和市场情况;双方各自掌握的相同或类似进出口货物的各种价格资料、产品信息和市场情况;双方各自掌握的与被估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出口货物成交价格有关的所有交易背景资料,包括成交数量、商业水平、运输方式和运输距离等;其他需要磋商的与进出口货物价格相关的内容。
Q:哪些情形下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以及价格磋商?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以及价格磋商,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四十一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同一合同项下分批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对其中一批货物已经实施估价的。
2.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者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总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
3.进出口货物属于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废品、旧品等的。
03★★★海关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与海关进行磋商的,视为其放弃价格磋商的权利,海关可以直接使用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四十一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因此,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海关价格质疑,也未在规定时限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那么就等同于自动放弃了权利,海关会直接按相关规定审定完税价格,该价格未必是您的申报价格,可能会影响您的最终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