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尽量在4月申报期前完成。如逾期,待单证齐全后方可申请退税,除填写《出口收汇明细表》外,还需要上传收汇水单等举证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24号文件: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根据财税2020年2号公告: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2022年度出口(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时间为准)的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尽早在2023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17日)前进行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申报。如逾期,待单证齐全后方可申请退税,除填写《出口收汇明细表》外,还需要上传收汇水单等举证材料。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24号文件: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 根据财税2020年2号公告: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本条所述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综上,出口企业在2022年出口的货物劳务,尽量在2023年4月17日前完成申报,如果没有完成申报还可以继续申报出口退税,但需要报送《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