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W、FOB、CIF三种方式下的财税要点
本文从业务端出发,回到财务端,简要整理业务常提到的三种常见模式下的财务处理。
一EXW
1、定义:EXW 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
2、收入确认时点:在货物在卖方工厂或指定地点交给买方处置时确认收入。这是因为此时卖方已经完成了其主要的履约义务,即把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在指定地点提供给买方。例如,在一家家具厂,当买方的运输车辆到达工厂,卖方将家具按照合同要求的数量和质量装载到买方车辆上,此时卖方就可以确认收入。因为从这一刻起,货物的控制权已经转移给了买方,卖方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
3、卖方报关:在 EXW 术语下,理论上卖方没有义务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但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卖方报关,那么卖方可以以 “其他进出口免费” 的贸易方式报关。这种贸易方式适用于在境外企业和机构免费提供的物资,或者是无代价抵偿货物等情况。不过在 EXW 下使用这种方式报关主要是基于合同约定帮助买方完成出口环节,报关费用通常由买方承担。
4、买方报关:更常见的是买方负责报关。买方可以采用 “一般贸易” 方式报关。当买方安排运输工具到卖方工厂提货后,在货物离境时,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如商品编码、原产地等)向海关申报,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税费。例如,中国的一家进口商从国外的工厂以 EXW 方式购买设备,进口商需要在设备运抵中国海关监管区域时,按照中国海关规定的 “一般贸易” 程序报关进口。
5、卖方申请免退税:
1)符合退税政策规定:根据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只要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符合相关规定,如属于可退税的商品范围、具备退税资质等,就可以申请退税。在 EXW 成交方式下,虽然卖方在货物交付后的运输、报关等环节的责任相对较小,但如果卖方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出口报关手续,且是报关单上的发货人,那么卖方就满足了申请退税的主体资格。
2)拥有退税所需单证:卖方持有购货发票、收汇凭证等退税必需的单证,能够证明货物的采购成本、出口销售及收汇情况,具备申请退税的资料基础。
3)实际承担税负:卖方在生产或采购货物过程中支付了增值税等相关税费,为了避免重复征税,需要通过申请退税来获得相应的税收返还,以降低成本、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6、买方申请免退税:
1)双方约定: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买方负责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且相关税务机关认可这种约定。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但在一些特殊的贸易安排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
2)以买方名义报关出口:如果报关单上的境内收发货人填写的是买方,且以买方作为出口主体进行报关,那么买方就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申请免退税。不过,这种操作方式需要确保符合我国的对外贸易和税收管理要求,以及与卖方之间的责任划分清晰、明确。
3)符合买方所在国的退税政策:即使在中国的出口环节通常由卖方申请退税,但如果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有相应的进口退税政策,买方在进口货物后,可根据其本国政策规定申请进口环节的退税。这与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并不冲突,但属于不同国家税收体系下的不同操作。
7、出口退税流程:
1)确认退税资格与条件,企业具有退税资格及货物具有退税率。
2)明确报关责任与单据获取。
3)确定计税依据:生产企业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在 EXW 成交方式下,需将 EXW 价加上从工厂到出口港口的国内段运费、保费以及清关费用等,以此得出接近 FOB 价的金额作为退税依据。即 FOB=EXW+国内段的运费+国内段的保费(如果需要)+清关费用。外贸企业外销发票的开具比较灵活,既可以 CIF 价开具,也可以 FOB 价开具。若以 CIF 价开具外销发票,需在备注栏里备注 FOB 金额,并在退税申报系统里将成交方式转换成 FOB 美元金额录入,以此为基础计算应退税额。
4)准备其他相关单证:购货发票(购买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用于证明货物的采购成本及进项税额);收汇凭证(按规定收汇,并准备好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等凭证,以证明已收到外汇货款,符合出口收汇的要求)。
5)办理退税申报:填写申报表格(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准确填写出口退税申报表格,录入相关数据,如出口货物明细、进货明细等信息);提交申报资料(将报关单、运输单据、购货发票、收汇凭证等单证以及填写好的申报表格一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与审批(税务机关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包括单证的真实性、完整性,数据的准确性等。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的退税流程进行审批和退税)。
8、几种EXW下常见的报关模式:
1)一般贸易(0110):一般贸易是最常见的贸易方式,在 EXW 成交方式下,如果卖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出口货物符合一般贸易的相关规定,可选择按一般贸易方式报关。此时报关单上的成交方式填写 EXW,同时需在 “杂费” 栏填报国内运输费、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的货物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范围,且能够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和符合要求的商业单据等。
2)市场采购贸易(1039):1039 模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 15 万(含 15 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在 EXW 交货方式且符合 1039 模式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 1039 模式报关。采用 1039 模式报关时,企业应填报我国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主要适用于无法取得足额进项增值税发票、无法独立做出口贸易、收汇渠道不符合要求、财务核算不健全等中小出口企业,尤其是在市场集聚区内采购商品的企业。优点在于:1039 模式实行增值税免征不退政策,海关实施简化归类、关务秒审等便利化通关措施,允许按大类方式申报,突破了 “谁出口、谁收汇” 的限制。
3)买单报关:如果卖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或者不想以自己的名义报关退税,可以选择买单报关。买单报关是指企业购买其他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的报关单证来进行报关,但这种方式无法享受退税政策,也不符合各部门的要求。
9、不同场景下的常见类型:
1)B2B(企业对企业):a、在制造业领域较为常见。例如,一家汽车零部件制造商与汽车整车厂之间的交易。零部件制造商在自己的工厂将货物准备好,通知整车厂来提货。整车厂负责安排运输工具,从零部件制造商的工厂接收货物,并承担从工厂提货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b、对于大型机械设备的交易也很适用。如一家机床生产企业与另一家机械加工企业达成 EXW 交易。机床生产企业只需要在自己的工厂将机床准备好,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购买机床的企业就需要自行安排运输、装卸等事宜。
2)B2C(企业对消费者):a、一些小型、便于运输的商品也会采用 EXW 模式。比如,在一些手工艺品的销售中,手工艺人通过网络平台接受消费者订单,消费者可以选择自己到手工艺人的工作室(工厂)提货。b、对于一些大型、定制化的家居产品,如定制的整体厨房。消费者在工厂确认产品符合要求后,自己安排运输将产品运回家中进行安装。侧重在个性化体验上。
二FOB
1、定义:FOB 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时完成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2、收入确认时点: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确认收入。这是基于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和报酬就从卖方转移到了买方。例如,在一个港口,卖方将一批电子产品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当这些电子产品全部越过船舷进入船内的那一刻,卖方就可以确认收入。因为此时货物的控制权已经转移到了买方,并且卖方已经完成了包括装船在内的主要交货义务,相关的运输风险也转移给了买方。
3、卖方自行报关&委托报关行报关:在 FOB 术语下,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通常采用 “一般贸易” 报关方式。卖方在货物装船前,要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信息,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商品编码等内容。例如,一家中国的纺织品出口企业以 FOB 方式向美国出口一批服装,企业需要在货物装船前,通过海关的电子口岸系统,按照 “一般贸易” 的要求填写报关单,提供相关单证(如商业发票、装箱单等),完成出口报关手续。海关审核通过后,货物才能装船出运。
4、在 FOB 下,常见的报关监管模式:
1)一般贸易模式 0110:这是传统的贸易方式,适用于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的 B2B 线上 / 线下交易,企业需按照正常的报关流程,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详细信息,包括商品名称、数量、价值、原产地等,并提供相应的商业发票、装箱单、合同等单证。海关会根据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查验,确认无误后予以放行。该模式的优点是适用范围广,对商品种类和交易金额等没有特殊限制;缺点是退税流程相对复杂,需要企业提供完整的进项增值税发票等资料。
2)跨境电商零售模式 9610:主要适用于跨境电商卖家通过小包直邮的方式,将货物直接发送给境外终端消费者的业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企业需要在跨境电商平台上完成交易,并通过海关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申报系统进行报关。申报时,需提供订单信息、物流信息、支付信息等相关数据,海关会对这些信息进行比对和审核。其优点是能够满足小批量、多品种的商品出口需求,且通关效率相对较高;缺点是可报关的口岸相对有限,如在深圳一般只有深圳前海口岸和深圳机场口岸可进行 9610 模式的报关。
3)跨境电商 B2B 模式 9710: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的贸易方式。企业需通过海关的跨境电商 B2B 出口申报系统进行报关,申报内容包括交易双方的信息、商品信息、合同信息等。该模式的货量和货值一般相对较高,适合有一定规模的跨境电商企业采用。与一般贸易模式相比,其报关流程相对简化,通关速度更快,同时也能够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4)跨境电商海外仓模式 9810:企业先将货物批量运输至境外的海外仓,待收到境外客户的订单后,再从海外仓直接发货给客户。在报关时,需要提供海外仓的仓储费发票以及货物到仓后的外汇收汇凭证等资料,以证明货物的真实出口和销售情况。由于报关金额是预估的,且收汇金额可能与报关金额存在差异,因此对企业的产品定价和报关价值的准确性要求较高。其优点是能够缩短配送时间,提高客户满意度,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缺点是运营成本相对较高,且对企业的库存管理和供应链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5)市场采购模式 1039:专门针对市场多品种、小批量、多批次的交易方式设立的报关监管模式。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货物,单票报关单货值不超过 15 万美元,并在指定口岸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该模式的最大特点是享受无票免税政策,即不需要供应商提供发票,即可正常报关出口,并可享受外汇合理回到国内的便利。但需要注意的是,商品范围一般为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货物,且不包括国家禁止、限制出口及零出口退税的商品等。
5、9610模式下的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消费税政策:出口退(免)税政策: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免)税政策 。免税政策: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外电商出口企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取得有效进货凭证,或综试区内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并同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2)企业所得税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综试区内适用 “无票免税” 政策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通常按照一定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方式下企业的综合税负率相对较低。
3)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自 2023 年 1 月 30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 9610 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 6 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在深圳,目前跨境电商 9610 出口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尚未落地。对于在珠海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内采用 9610 方式报关出口且无票采购的跨境电商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 4%。
6、1039模式下的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免征:对于注册在市场集聚区内的个体经营户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深圳税务机关免征增值税,且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2)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采用 1039 方式出口货物的个体工商户,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核定应税所得。以 500 万元无票出口为例,应纳税所得额 = 营业收入 × 核定所得率,核定所得率为 5%,则应纳税所得额为 500 万 ×5%=25 万,个人所得税率为 20%,若再叠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中规定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则实际应纳税额 =(25×20%-1.05)/2=1.975 万元。
三CIF
1、定义:CIF 是指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时完成交货,但是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保险费。
2、收入确认时点:同样是在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确认收入。虽然卖方还需要负责运输和保险等后续事宜,但这些只是为了完成合同约定的运输到目的港的附加义务。主要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点仍然是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的时刻。例如,一家服装出口企业,当服装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就可以确认收入。尽管卖方还要安排运输船舶并为货物购买保险直至目的港,但货物控制权已经转移给买方,其主要的销售商品履约义务在货物越过船舷时就已经完成。
3、卖方报关:CIF 下卖方同样要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和 FOB 类似,主要采用 “一般贸易” 报关方式。因为卖方要负责将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并且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在装船前需要向海关申报出口。例如,一家电子设备制造商以 CIF 方式向欧洲出口电子产品,制造商要在装运港的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报关时要准确申报货物的各项信息,海关根据申报内容和相关规定进行查验和放行。在完成出口报关后,卖方还要安排运输和保险事宜,确保货物顺利运往目的港。
4、其他与FOB方式下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