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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认证资讯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与实施细则

什么是CBAM(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碳边境调整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是一种针对进口货物的碳排放定价政策工具。它要求在欧盟境外生产的货物,根据其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在进入欧盟市场时支付一个碳价格,以解决碳泄漏的问题。

 

什么是碳泄漏

由于欧盟实施碳排放管制政策和碳定价,使欧盟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增加。而与此同时,非欧盟国家没有类似的约束措施,企业成本更低。为了追求成本优势,一些欧盟企业的生产活动可能转移到管制更松的非欧盟国家。欧盟国内的碳排放减少,但全球总排放未见减少,只是从欧盟向别处转移。这种情况下,欧盟减排的努力可能会被非欧盟国家增加的排放所抵消,这就叫碳泄漏。

 

为什么需要推出CBAM

目前解决碳泄漏这一问题的方案为免费分配碳排放配额给碳泄漏风险较高的行业主体。虽然目前的拍卖比例已经达到57%,但与全面拍卖相比,这种免费分配削弱了该体系提供的价格信号,从而影响了进一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投资激励。故推出CBAM有利于强化碳排放权的价格信号,进一步释放市场信息,推动相关主体节能减排。


适用范围

第二条规定,CBAM适用于附件1所列的原产于第三国的货物。附件1罗列了适用于CBAM的货物CN代码及相应温室气体种类。

货物范围

货物大类包括水泥、电力、化肥、钢铁、铝、氢。

 

国家及地区的例外

冰岛
列支敦士登
挪威
瑞士
比辛根
海里格兰岛
利维尼奥
休达
梅利利亚


不适用的情形

固有价值每批货物不超过理事会条例(EC) No 1186/2009第23条中规定的可忽略价值货物的价值(150欧元);
来自第三国旅客随身行李中包含的货物,其固有价值不超过条例(EC) No 1186/2009第23条中规定的可忽略价值货物的价值(150欧元);
根据委托条例(EU) 2015/2446第1条第(49)点规定在军事活动背景下移动或使用的货物。


进口适格主体

第4条规定,货物仅可由授权的CBAM申报人进口到欧盟关税领土。 CBAM以欧盟内进口申报人为其管辖主体,以间接的方式影响第三国出口商及经营者的经营决策及合规方式,通过生产链条将CBAM的规定传导于各个部分。

 

CBAM申报

第六条规定,每年的5月31日前,获得授权的CBAM申报人需清缴前一年进口商品嵌入排放量对应的CBAM证书。第一次申报时间为2027年,对应履约年度为2026年。CBAM申报需包含以下内容: - 前一年进口的每种货物总数量,电力以兆瓦时(MWh)表示,其他货物以吨表示; - 前述货物中的总嵌入排放量,以每兆瓦时电力的CO~2~当量(CO~2~e)排放吨数表示,其他货物以每吨货物的CO~2~当量排放吨数表示,根据第7条计算并依据第8条核查; - CBAM证书总数,对应前述嵌入排放总量,在原产国支付碳价格后依据第9条减少部分,并进行必要调整以反映依据第31条规定免费分配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配额的程度; - 由认可核查者出具的核查报告副本。

 

该条规定了CBAM申报所包含的信息,从第三国出口商或经营者的角度来讲,这些信息及其支撑材料将成为日常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建立内部管理流程,确保CBAM申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将直接影响到其经营成本。

 

嵌入排放量计算基础数据的保存要求

第七条第6款规定,授权的CBAM申报人应保存嵌入排放量计算基础数据信息记录,包括核查者的报告,直到CBAM申报提交的年份之后第四年年底。 根据CBAM的申报规则,当年申报前一年进口货物的相应排放,故站在第三国经营者的角度来讲,其保存相应文件的年限至少为6年,为其内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于第三国已支付的碳价

第九条规定,CBAM申报人可以在CBAM申报中,考虑到在原产国已支付嵌入排放量对应的碳价,以减少清缴的CBAM证书数量。CBAM申报人应保留于第三国已支付碳价的相关材料,该材料需经独立于CBAM申报人和原产国主管机关的人认证。该材料应保留至CBAM申报的年份之后第四年年底。 该条明确了于第三国支付的碳价可以抵扣CBAM申报人应付出的进口成本,笔者认为CBAM从2021年开始的立法进程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我国全国碳市场的建立及2023年7月《关于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的意见》提出的“由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这一进程。

 

第三国经营者的注册

第十条规定,欧盟委员会应根据位于第三国的经营者的要求,在CBAM登记处中注册该经营者的信息。经营者注册后需做的工作包括: - 确定生产的每类货物的嵌入式排放; - 确保前述嵌入式排放量经认证的核查者核查; - 在核查完成后四年内保留核查报告副本以及计算货物嵌入式排放所需的信息记录。 CBAM申报人在经营者披露上述信息后,可以使用相关信息以完成其CBAM申报。

 

CBAM证书的销售

第二十一条规定,CBAM证书的价格以每周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配额在拍卖平台上的平均收盘价确定。对于拍卖平台上无拍卖安排的日历周,CBAM证书的价格应为最近有拍卖周平均收盘价确定。 该条明确了CBAM证书价格的确定方式,考虑到欧盟碳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货物进口时间与CBAM证书购买时间必然会存在时间差,如何与CBAM申报人良性沟通并合理安排CBAM证书购入时间点将成为经营者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CBAM证书的清缴

第二十二条规定,每年5月31日,CBAM申报人应通过CBAM登记处清缴上一年度进口货物嵌入排放量对应的CBAM证书。2027年为第一次清缴,其对应履约年度为2026年。每季度末CBAM申报人应保证其账户中存有当年已进口货物嵌入排放量对应CBAM证书数量的80%。 该条影响与上一条类似,将使进出口筹划变得更为重要。

 

CBAM证书的回购

第二十三条规定,经CBAM申报人于清缴年的6月30前申请,欧盟委员会将以CBAM申报人购买价回购多余的CBAM证书,但回购数量不超过前一年CBAM申报人购买数量的三分之一。 CBAM证书的等价回购有利于为CBAM申报人创造宽松的CBAM证书购买条件,体现了履约优先的立法取向,三分之一的回购上限也极大的增加了CBAM申报人的操作灵活度。

 

CBAM证书的注销

第二十四条规定,每年7月1日,欧盟委员会将注销在前前一个日历年购买且仍留在CBAM登记处中CBAM申报人账户的任何CBAM证书。这些CBAM证书将被注销且不予任何补偿。如果在相关CBAM证书存在未决争议,欧盟委员会应暂停注销与争议数额相对应的CBAM证书。 跨年注销的措施可作为回购后的次要手段,有利于控制市场中CBAM证书的数量,维护CBAM证书的价格信号,同时督促CBAM申报人据实合理购买CBAM证书。

 

过渡期报告义务

第32规定,2023年10月1日到2025年12月31日为CBAM实施的过渡期,该过渡期内CBAM申报人仅需履行报告义务。过渡期内的实施细则于2023年6月13日于税务总司下设的CBAM委员会开始征集修改意见,2023年7月13日修订并通过了CBAM实施细则。 该过渡期为CBAM申报人和第三国经营者都提供了适应的缓冲期,作为第三国经营者,了解该实施细则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 提前了解报告内容和格式要求,有充足时间准备报告所需数据。 - 评估建立数据收集和管理体系的需求,以便产生准确可靠的报告。 - 明确报告义务的时间表和程序要求,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 帮助企业寻找可能的报告义务合规方案,降低合规成本。

 

了解CBAM所要求的报告义务是经营者应对的重要第一步。该实施细则的对于CBAM申报人报告义务(第三国经营者需配合提供相关材料)的相关规定如下:

CBAM报告包含信息

进口货物的数量,电力以兆瓦时表示,其他货物以吨表示;
货物的类型,以CN编码标注。
进口货物的原产国;
生产该货物的经营场所信息,包含以下数据:
该地点的联合国贸易运输地点代码;
公司名称、地址及其英文翻译;
主要排放源的地理坐标。
使用的生产工艺,应反映生产该货物所用技术;以及用以直接排放的工艺具体参数;
货物的具体嵌入直接排放量;
影响货物嵌入排放的报告要求;
对于进口电力,申报人应报告以下信息:
电力排放因子;
确定电力排放因子所用的数据源或方法。
对于钢铁货物,原料生产的具体钢厂识别号(若已知)
间接排放应报告的信息

每吨货物生产过程的用电量,以兆瓦时表示;
说明是以实际排放量或默认值计算;
对应的所用电排放因子;
具体嵌入间接排放量。
嵌入排放量的确定方法选择

根据通过测量系统获得的活动数据和实验室分析的计算系数或标准值,确定源流的排放量;
通过连续测量烟气中相关温室气体的浓度和烟气流量来确定排放源的排放量。
2024年12月31日前确定嵌入排放量的三种监测、报告方式

生产所在地的碳定价政策,或
生产所在地的强制排放监测计划,或
包括可经认可的核查机构进行的核查的排放监测计划。
碳价相关信息的提供

CN代码表示的货物类型;
碳价格的类型;
有碳定价体系的国家名称;


该国可提供的可导致碳价格降低的回扣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补偿;
应缴纳的碳价金额、碳定价工具的说明和可能的补偿机制;
说明法律法规中对碳价、回扣或其他形式的相关补偿的规定,包括法律法规的副本;
所涵盖的直接或间接排放量;
任何回扣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包括免费分配(如果适用))涵盖的嵌入排放量。


CBAM报告的提交时间

对于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每个季度,报告申报人应在该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CBAM过渡登记处提交CBAM报告。

 

罚款

 

每吨未报告排放量的罚款金额为 10 至 50 欧元。罚款将根据欧洲消费者价格指数增加。

 

建议

1. 了解CBAM报告要求的具体内容,特别是所需要报告的数据指标,包括碳排放强度、电力来源等,明确报告的范围和标准。

2. 对企业现有的碳排放统计和管理进行评估。目前中国企业对碳排放统计主要遵照国家和地方的要求,与CBAM的要求可能存在差异,企业需要进行排查,找到数据的缺口并进行相应调整。

3. 优化并完善企业的碳排放统计体系,确保拥有CBAM要求的核心数据指标。这可能需要调整统计的边界,增加新的统计口径,以及改进数据的收集和处理流程。如果条件允许,建立起与国际标准接轨的MRV体系。

4. 加强对关键设施和工艺的碳排放监测,确保核心的数据真实、准确。可以在主要的耗能和排放工序安装检测设备,并确保设备调试和数据校准。还需要加强数据的质量控制和核查工作。

5. 对无法获取准确数据的部分采用合理的估算方法,并在报告中详细注明。估算时要考虑国际通用的计算方法,确保估算获得欧方认可。

6. 评估委托第三方认证机构开展碳核查的需求,提高报告的数据可信度。第三方验证机构的选择一直是企业管理的痛点,是选择欧盟认证机构还是国内认证机构,哪些环节认证机构的选择可以统一哪些难以统一仍需结合不同企业情况进行相应厘清。

7. 从一次性应对转向常态化管理,将CBAM的报告要求融入企业的日常碳核算和管理之中,形成长效机制。

8. 持续关注政策更新,系统梳理由EU ETS指令2003/87/EC所延伸出的配额分配、拍卖、MRV、第三方认证等相关法规。

文章作者:李振宇/中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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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与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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