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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8月23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召开了一次补充会议,会议批准了对《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修订,为OECD全球最低税规则范围内的中小主体规定了暂时豁免。该次补充会议讨论了修订中小主体国际会计准则第29节,以反映中小主体准则所依据的IAS12号“所得税”的最新修订。

 

IASB在利益攸关方对IAS12号修订项目作出回应后开始考虑修订《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指出GloBE规则也可能影响使用该准则的大型私营公司和MNE子公司。

 

IASB技术人员在6月1日—7月17日就包含准则修订建议的征求意见稿进行公众咨询后提出了几项建议。这些修订将使中小主体强制暂时豁免确认与支柱二所得税相关的递延税资产和负债,也无需披露本应披露的有关这些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信息。理事会还同意不明确规定这种豁免的期限。

 

理事会成员投票赞成要求受支柱二影响的中小主体披露其已适应暂时豁免,并赞成将国内税制度下的递延所得税排除在豁免范围之外。

IASB还同意,在各国颁布或实质上颁布尚未生效的支柱二立法期间,将不再引入新的披露要求。修订后的准则还将要求中小主体单独披露与支柱二相关的税收费用。

 

此外,理事成员还投票决定在准则第29.38段的披露目标中增加文本,以明确“其他事件”包括支柱二立法的颁布或实质上颁布。

 

背景

 

2022年3月14日,OECD发布了15%全球最低税的技术指南,该最低税被认为是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项目的第二个“支柱”。该技术指南阐述了 2021 年 12 月达成并发布的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的适用和操作,该规则规定了协调制度,以确保年合并收入超过 7.5 亿欧元的MNE在其运营所在每个辖区缴纳至少 15%的所得税。

 

IASB开展了一个维护项目,并发布了IAS12 号的最终修订案,以回应利益攸关方对即将实施这些规则对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潜在影响的关切。随后,IASB得出结论认为,支柱二立法模板(以及对IAS12号的修订)也与适用《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体相关,并在其工作计划中增加了一个狭义准则制定项目,以修订《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9节所得税。

 

主要内容

6月1日,IFRS官网发布了《国际税收改革—支柱二立法模板—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拟议修订案》征求意见稿。IASB提议对《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修订,以帮助中小主体(SME)应对国际税收改革。这是IASB首次在其定期审查之外对该准则提出紧急修订。该准则所得税部分(第29节)的拟议修订案将规定与5月23日发布的IAS 12号修订案相同的救济,并且是对OECD支柱二立法模板的回应。拟议的修订案将:(1)为实施支柱二立法模板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引入暂时豁免;(2)在支柱二立法生效的期间引入有针对性的披露要求;以及(3)明确所得税披露目标中的“其他事件”包括已颁布或实质上已颁布的支柱二立法。征求意见期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结束。

 

IASB本次会议的目的是向IASB提供该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概要,以及工作人员对如何开展工作的分析和建议。

 

1、递延所得税会计的暂时豁免(议程文件 12A)

工作人员建议IASB在征求意见稿中最终确定其建议:在确认与支柱二所得税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要求方面引入暂时豁免;披露《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9.39-29.41段要求的与支柱二所得税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信息;使暂时豁免成为强制性的;不规定暂时豁免的有效期限;要求支柱二立法范围内的SME披露其已适用暂时豁免(考虑到工作人员在议程文件中建议的对措辞清晰度的完善)。

 

工作人员还建议IASB不对暂时豁免的范围作任何修改,以包括根据国内税确认的递延所得税的计量。

IASB的所有 14 名成员都同意这些建议。

 

2、披露要求(议程文件 12B)

工作人员建议IASB在征求意见稿中最终确定其建议:不在支柱二法律已颁布或实质上已颁布但尚未生效的期间引入新的披露要求;要求实体单独披露与支柱二所得税相关的当期税收费用(所得)。IASB的所有 14 名成员都同意这些建议。

 

工作人员还建议:明确《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9.38段披露目标中的“其他事件”包括税率和税法的颁布或实质上颁布,如支柱二立法。IASB的所有 14 名成员都同意这些建议。而针对工作人员建议的:在《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正文中(而不只是在结论依据中)纳入这一澄清。14 位IASB成员中只有 7 名同意这一建议。主席使用了其额外的决定票,使得投票结果为 8:7 票赞成该建议。

 

3、生效日期、过渡和正当程序(议程文件 12C)

工作人员建议IASB最终确定其在征求意见稿中的提案,即要求SME适用以下规定:豁免(提议新的第29.3A段)——并披露其已适用豁免(提议新的第 29.42 段)——在这些修订发布后立即适用,并根据《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节进行追溯;修订后的第 35.10(h)段在这些修订发布后立即生效;拟议新的第 29.43 段中针对 2023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年度报告期的披露要求。

IASB的所有 14 名成员都同意这些建议。


提醒

支柱二规则制定了一个补足征税框架,主要包括GloBE规则,旨在确保集团年合并收入在前4个财年中有2个财年超过7.5亿欧元的MNE在其成员实体所在辖区的缴纳15%的有效税率。GloBE规则采用共同税基,以最终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使用的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账目进行计算。范围内的MNE将以辖区为基础计算其成员实体的ETR。如果这些实体的ETR低于15%,那么最终母公司将在其原居住国辖区为这些实体缴纳补足税的差额。以上这些修订就是为了响应OECD双支柱税收改革协议的支柱二做出的。

IASB主席 Andreas Barckow 表示,修订将“为受影响中小主体规定及时的豁免”,并确保投资者从财务披露中“获得最佳信息”。

IASB成员表示,最终修订可能只适用于少数中小主体,但目前还不清楚有多少中小主体会受到影响。暂时豁免和披露要求将在最终修订案发布后立即生效,可能在9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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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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