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美国EAR项下出口管制的主要内容
美国EAR对于两用物项、纯民用/商用物项的出口管制的具体措施主要是通过针对不同管制物项及出口目的地国,配合“管制清单+许可”的模式来实施的。
1. EAR项下的管制物项
根据EAR的相关规定,受EAR管制的物项为:
1) 在美国境内的所有物项,包括在美国对外贸易区内的或者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经美国中转的;
2) 位于任何地方的所有美国原产物项;
3) 外国制造的、包含受管制的美国原产产品的产品;或外国制造的、与受管制的美国原产软件捆绑在一起的产品;或外国制造的、与受管制美国原产软件混合的软件;或外国制造的、与受管制的美国原产技术混合的技术;
4) 某些用美国原产技术或软件在外国制造的直接产品;
5) 某些由美国境外的工厂生产的产品;或者由位于美国境外的工厂的大型设备或主要组件生产的产品,前提是该大型设备或主要组件也是受管制美国原产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
本质上,除了EAR第734.3(b)条排除的物项或产品,即归属于美国政府其他机构(比如美国国务院的国际贸易控制局、美国核能管理委员会、美国能源部等)专属管辖的物项外,其他物项的出口、再出口、境内转让均受到EAR管制。
2. EAR项下的管制行为
EAR管制的行为是出口行为,具体包括了以下情形:
1) 传统的出口,即自美国境内将管制物项实际运出或输出至美国境外;
2) 视同出口,即向在美国境内的外国人公布EAR项下的管制技术或管制软件的源代码;
3) 再出口,即自另一国境内将管制物项实际运出或输出至该国境外;
4) 视同再出口,即在另一国境内将管制技术或管制软件的源代码向在该国境内的非该国人士公布;
5) 境内转让,即在同一外国境内,管制物项的最终用途或最终用户发生了改变。
3. EAR项下的ECCN编码及出口目的地国的分类
EAR项下CCL中的ECCN编码是从“物项”角度进行管制。在决定出口一项产品是否要取得出口许可或者明确其他管制的要求的关键,在于该拟出口的物项的ECCN编码,每个ECCN编码由字母和数字组成,共计5位。第一位是数字,以数字0-9表示十类物项类别;第二位是字母,以字母A-E表示管制物项的功能;第三、四位数字具体说明出口管制理由,以数字0-9来概括EAR项下的十四类管制理由(注8);第五位数字仅为按序编码。
EAR项下第738的附录一是以最终目的地进行管制的《商业国家列表》(Commerce Country Chart,以下简称“CCC”)。CCC将除美国以外全球国家划分为A、B、D、E四类,以优待程度从高到低的顺序来划分不同国家对管制物项的不同管制理由及获得许可证例外的优待程度。优待程度高就意味着将美国管制物项以任何形式的出口到相应组别国家,能够享受更多的许可证例外,且管制理由、最终用途/最终用户的管控也较少。
4. 出口管制清单
BIS主管及制定了四个主要清单:分别是被拒绝实体清单、实体清单、最终军事用户清单和未经核实清单。
对于被拒绝实体清单,实质是被剥夺了出口特权,其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式从美国出口任何管制物项或者从事、参与任何受管制的交易行为。未经核实清单是因某一实体已参与或正在参与的针对管制物项的任何形式的出口交易,但BIS无法核实所涉管制物项是否被用于与出口商所申报的出口用途所相同的用途,以判定该管制物项是否被善意或合法的适用。对该清单上的实体,必须事先申报和出具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的声明,经批准许可后才可以继续交易。而对于实体清单和最终军事用户清单,如意欲向该等实体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让任何受管制物项,则必须事先向BIS申请出口许可。
5. 美国出口管制中特殊的“长臂管辖权”制度
“长臂管辖权”制度仅是一个具有鲜明美国特色的法律概念,在美国出口管制的法律体系中并无明文界定其含义及范围,但其确对于利用美国原产管制物项(包括管制技术和软件)在美国境外制造的外国产品的出口交易行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笔者根据对于EAR相关具体条款的文义理解,EAR条款中对于外国产品的长臂管辖权体现在两个主要方面:其一,在美国境外生产的外国产品,若包含受管制的美国原产物项;或为与受管制的美国原产软件捆绑在一起的产品;或为与受管制美国原产软件所混合的软件;或为与受管制的美国原产技术所混合的技术,则适用EAR规定的“最小比例原则”(注9)。最小比例原则分为0%,10%和25%三档具体要求,即按照最小比例的计算公式来计算美国原产管制物项在该外国产品中的比例,若超过该比例,则受EAR管辖。对于该外国产品的不同形式的出口都必须按照EAR对于出口产品的管控理由、目的地国要求、许可申请要求等进行。其二,若产品为利用美国原产管制物项(包括管制技术和软件)在美国境外制造、生产的直接产品,则该产品被称为外国直接产品,适用美国EAR项下的“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oreign Direct Product Rule,以下简称“FDP规则”)。截至目前,EAR共列举了六种FDP规则,每一个规则的适用都必须同时满足物项范围要求和目的地国/最终用户范围的要求。若一个外国直接产品符合任一种规则,则受EAR管控,针对该外国直接产品的交易需要满足一定的许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