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政策、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与和其相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计量单位不符的,能否申报退(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2、如果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商品代码申报退(免)税,并同时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3、出口企业如何查询企业的分类管理类别?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查询-出口退税信息查询-企业备案信息查询”模块点击“扩展信息”,即可以查看企业的分类管理信息。
4、什么情况下需要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规定:“(六)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提供:
(1)《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纸质资料或电子扫描件、拍照件;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拍照件;
(4)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及退运货物转内销的,还应提供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拍照件;
(5)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还应提供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拍照件。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5、我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现今无法收汇且主管税务机关判定也不视同收汇,那么不适用退税政策后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第四款: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因此,出口货物后无法收汇也不视同收汇的,增值税适用免税政策。
6、外贸企业每月申报出口退税的次数是否有调整?
答:外贸企业在每个月增值税申报期(以下简称征期)前,可不限次数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每月征期后,仅在征期前未申报的外贸企业,可在征期后申报一次。(注:这是深圳的规定,其他地区应按各自税局的规定办理)
7、生产企业出口哪些货物能够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规定:“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8、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八、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或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
(一)适用范围。
……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9、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系统提示无报关单电子信息,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先判断是否为代理出口,若为代理出口的,凭代理出口证明信息即可申报退税,无需报关单信息。若为自行申报的,经数据自检或正式申报的疑点提示:报关单无电子信息,且无法申报退税的,请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联网稽查系统-出口报关单查询下载”确认数据实时查询状态是否为“出口报关单国家税务总局接收成功”,若未接收成功的,请点击“重新发往税务总局”。若已接收成功,且长时间仍无电子信息的,请进入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信息查询”模块,采集无信息的报关单数据并申报,待税务机关审核完成后系统会自动发起补发流程。
10、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系统提示退税银行账户信息不存在于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中,请问该如何处理?
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前,应先对出口退税银行账号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请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模块进行操作。
11、如何查询出口退税审核进度?
若使用电子税务局在线申报方式,在“我要查询→出口退税信息查询→退税审核进度查询”模块中即可查询申报数据及审核结果。
12、如何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外贸企业需作废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下“证明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开具”功能模块内,可以办理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业务功能。
出口企业需作废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的,应持相关资料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税务机关通过系统作废已出具证明的电子数据,并在原出具的纸质证明全部联次上加盖“已作废”戳记,同时传递已作废证明的电子信息。使用证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已作废证明的电子信息进行相应的处理。
13、如何在电子税务局查询是否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查询-出口退税信息查询”功能模块内,可以查询企业备案信息、报关单信息等业务功能。
提供的查询内容包括:企业备案信息查询、报关单信息查询及下载、代理证明信息查询及下载、电子账册信息查询及下载、电子手册信息查询及下载、退税审核进度查询、出口商品退税率查询、免税出口卷烟计划查询、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情况查询、出口退税申报信息查询。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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